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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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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7 16:56:32 打印 字号: | |
  付本洲: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兵、何一军诉你及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被告付本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