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本洲: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兵、何一军诉你及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被告付本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