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陕0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由被告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0653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山东自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