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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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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2-08 17:18:27 打印 字号: | |
  张二伟:

  原告陕西西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陕0526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陕西西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路产损失678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二、由被告张二伟赔偿原告陕西西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余路产损失3280元。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