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大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晓轩诉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陕0526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何晓轩的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