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本洲: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兵、何一军诉你及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显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