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岳芳: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江平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412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要求被告陈江平及你共同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赔偿损失8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本案审理中,被告陈江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元月9日依法作出(2017)陕0526民初412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陈江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