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友军:
本院受理党永斌诉你及刘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党友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党永斌归还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党永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