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卫:
本院受理原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闫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原娜归还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0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