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随着一阵“噼里啪啦”的鞭炮声,一面印有“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鲜红锦旗送到了蒲城法院审监庭庭长王伟的手中,冬日冷风瑟瑟,依然阻挡不了当事人感谢的脚步,还一个劲地说道,“真的非常感谢王庭长,非常感谢你们,感谢……”
该案是一起因房屋分割拆迁款引发的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屋拆迁款的13万元判归其所有,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又发回重审,开庭时原被告各自委托了律师,亦提供了大量的证据, 法庭上双方矛盾激烈,多年的亲情已被肢解得荡然无存。主审案件的王伟法官耐心倾听,辩法析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将该案妥善处理。
被告朱某系原告冀某之夫的姑姑,因姑姑夫妇系退休工人,上世纪80年代便由原告冀某之夫出面为被告夫妇在平路庙街道租赁了一块地皮,随后在该租赁地皮上由原告之夫主持修建了街房一院,房屋自开始修建至结束,原告之夫一直参与其中,被告在中后期亦参与其中,房屋建好后,被告便一直占有、使用、居住其中,2009年被告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了该房屋的土地转让合同,一次性缴纳了土地转让费30000元,但一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也未办理登记手续。2016年8月,在当地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该房屋被拆迁,但由于房屋没有土地证、房产证,而原被告就房屋由谁出资修建,拆迁款应归谁所有以及各自的份额发生了争议,进而闹上了法庭。审理中,因原被告均没有各自出资建房的直接证据,法官从以下几方面切入审理,其一、被告在房子建好后,一直在该房居住,直到将该房拆除,房子实际由被告控制、居住使用;其二、被告于2009年被告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缴纳了转让费30000元;其三、自被告居住房屋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20年,原告在此期间未提出该房屋属于自己的请求。结合案件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系被告出资修建,其拆迁款应归被告所有;由于原告之夫在建房时亦参与付出了劳动,应由被告在拆迁款范围内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补偿原告20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后经过法官继续做判后答疑和释明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件事了,而更让法官欣慰的是借此化解了当事人多年来的心结,挽回了破裂的亲情。心存感激的当事人坚持送来了锦旗,不仅是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感谢,更是对蒲城法院化解矛盾、修复亲情的司法为民情怀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