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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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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18 10:25:25 打印 字号: | |
  陕西腾奥科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腾奥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7)陕0526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陕西腾奥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联合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570元,并支付违约金19250元、律师费20063.5元,共计231883.5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