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超(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太山村四组):
本院受理原告樊萍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樊萍丽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与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