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许龙:
本院受理党银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党银生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王许龙偿还原告借款67000元及利息。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07月12日早8时30分在本院速裁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 苏宏盛
电 话: 13488017188
地 址: 蒲城县人民法院二楼西侧速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