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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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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29 16:00:47 打印 字号: | |
  屈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武天水与被告蒲城县艳兴花炮引线制造有限公司、孙海强及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武天水要求三被告清偿退伙本金400000元及未付利息28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