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玉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常高博,周卫 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发生变更,现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陕0526民初201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要求依法判令你公司偿还54万元及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日,每月2%),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9日14:0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承办人: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武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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