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平、程凤莉:
原告孙红军、荆淑侠诉你二人与被告唐军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停止对位于蒲城县北环路东段渭清佳苑1号公馆1栋单元房强制执行措施并解除查封。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8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