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颐和城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停止对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安装在蒲城县颐和购物广场坡式电梯和中央空调的执行。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