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朵花、王保庆: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诉你们二人及陕西蒲城天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起诉要求你们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43384.84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08月07日0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