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达仁社区):
本院受理原告乔德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由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归还原告乔德杰借款4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2月1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乔德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元,由被告王凯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