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锋:
原告李兴宽、李苗诉你、陈进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李兴宽、李苗应受偿之受害人王菊侠医疗费11143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死亡赔偿金523770元、护理费10400元、丧葬费308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李兴宽医疗费1074元、护理费1500元;总计690104.1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0000元,共计120000元。下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70104.11元,由被告陈进友赔偿50%即285052.10元。两项合计405052.1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兴宽、李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92元,由被告陈进友负担7000元,由原告李兴宽、李苗负担209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