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国、王国宁:
本院受理原告段顺利诉被告你二人及王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一直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陕0526民初28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段顺利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三人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人: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武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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