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颐和城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与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15)蒲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颐和城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颐和城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