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卫:
本院受理原告任玉梅(曾用名任小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任玉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吴纤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9时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