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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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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11 16:56:10 打印 字号: | |
  薛全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孙小娟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薛嘉豪、女儿薛紫涵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8年12月3日14时30分在蒲城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