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武天水诉你及孙海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屈宝成、孙海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武天水支付退伙款4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1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