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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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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6 15:56:18 打印 字号: | |
  屈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武天水诉你及孙海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屈宝成、孙海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武天水支付退伙款4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自2011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