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宇红诉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被告陕西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宇红购房款4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