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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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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08 14:39:41 打印 字号: | |
  盖洪宝: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潮诉被告山西岩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追加你为共同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