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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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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2 16:37:55 打印 字号: | |
  晏永宏、李葡芹: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晏永宏、李葡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张新江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