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永宏、李葡芹: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晏永宏、李葡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张新江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2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