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水歌、任璐璐、张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原建民诉被告任昌锋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任昌锋、乔水歌、任璐璐、张月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原建民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息,其中借款300000元自2014年10月24日起息,借款200000元自2014年10月31日起息,借款500000元自2014年11月26日起息,均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已付利息15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