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耐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 准予原告刘耐远与被告王洪亮离婚。二、 孩子王鹏博由原告刘耐远抚养,被告王洪亮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4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其中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从2019年起,于每年1月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被告王洪亮有探望孩子王鹏博的权利,原告刘耐远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