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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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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25 16:30:17 打印 字号: | |
  姚凯:

  本院受理原告潘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不准原告潘愉与被告姚凯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