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侯会侠:
原告王建军诉你二人与被告王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对原告名下位于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鼎尚格公寓1单元3层3号房产的查封,并终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2、依法确认位于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鼎尚格公寓1单元3层3号房产属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