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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开庭 当庭宣判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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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同小虎  发布时间:2018-11-05 14:45:34 打印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喝酒虽然是人的自由,但酒后心存侥幸驾车上路会让人失去自由,今天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我警示很深刻,同时也是在驾校上的一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一位驾校的学员说到。

  2018年11月2日上午,蒲城法院在蒲城县蓝盾驾校院内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当庭公开宣判。驾校40余名学员齐聚于此,全程旁听庭审过程,接受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蒲城县五陵路大康腊肉店喝酒后,驾驶陕E67998号小型汽车,沿五陵路由西向东行驶后折返,途中不胜酒力将车由东向西停在五陵路与东城大道丁字口东10米处道路中央,后被执勤的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查获,民警将贺某某带至蒲城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鉴定,贺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27.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再一次抵挡不住诱惑饮酒后驾驶陕E67998小型汽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青年路丁字路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贺某某带至蒲城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鉴定,贺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23.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贺某某先后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均超过200mg/100ml,且第二次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其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贺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的贺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贺某某当庭表示服判,并表示自己很后悔,以后再也不喝酒开车了。被告人贺某某已经被送至蒲城县看守所服刑。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因饮酒、醉酒驾车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也越来越多。蒲城法院以在驾校巡回审判的方式,为学员们打个预防针,并通过庭审过程全面展现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及心理思考过程,实效性强,既有利于扩大普法宣传效果,又能有效起到威慑及警示教育作用,让学员更为直观的了解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增强了学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效果。
责任编辑:杨雅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