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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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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12 11:19:50 打印 字号: | |
  魏县武:

  本院受理原告杨景珍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杨景珍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给付的剩余抚养费(变更抚养权之后的)23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