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武:
本院受理原告杨景珍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杨景珍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给付的剩余抚养费(变更抚养权之后的)23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