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泼:
本院受理原告凌红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凌红娟与被告王泼离婚。二、孩子王凌嘉彦由被告王泼抚养(被告王泼下落不明期间,由其父母代管孩子),原告凌红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4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其中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从2020年起,于每年1月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原告凌红娟有探望孩子王凌嘉彦的权利,被告王泼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