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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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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03 15:33:31 打印 字号: | |
  王汉卿、程竹玲、蒲城县玉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高博、周卫与被告郭建山、种利宜、王汉卿、程竹玲、蒲城县玉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王汉卿、程竹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高博、周卫清偿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13日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二、被告郭建山、种利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建山、种利宜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王汉卿、程竹玲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常高博、周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6元,原告常高博、周卫负担476元,被告王汉卿、程竹玲负担10000元,被告郭建山、种利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