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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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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2-13 17:25:35 打印 字号: | |
  程志斌(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北龙街阳山庄巷2号院14号)、程雅(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1七组):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民、第三人程志斌、程雅、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准许执行陕西省韩城市西城招商区竹青小区17号住宅楼1单元4层西户单元房一套(房产证号:韩房权证登有字第21641号)。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