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国、王国宁:
本院受理原告段顺利诉你们、王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刘宝国、王国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段顺利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10月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王满仓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满仓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刘宝国、王国宁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宝国、王国宁共同负担,被告王满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