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朵花、王保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被告李朵花、王保庆、陕西蒲城天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朵花、王保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清偿借款143384.84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1月03日至2018年03月02日期间的利息为3935.32元,2018年03月0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55%计算。被告陕西蒲城天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陕西蒲城天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包括但不限于此前已经承担的987153.7元的保证责任限度内,有权向被告李朵花、王保庆追偿;在前述保证责任限度内,被告陕西蒲城天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并取得抵押物陕E52222号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保时捷WP1AG292,发动机号:CJT183032)的抵押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