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颐和城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颐和城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作出(2015)蒲民初字第01134-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陕西颐和城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2015)蒲民初字第01134-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