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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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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1-02 16:41:09 打印 字号: | |
  程志斌(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北龙街阳山庄巷2号院14号)、程雅(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1七组):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民、第三人程志斌、程雅、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张东民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在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