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斌(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北龙街阳山庄巷2号院14号)、程雅(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1七组):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民、第三人程志斌、程雅、蒲城县福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张东民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在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