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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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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13 11:22:45 打印 字号: | |
  杨有理、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镇信用社诉你们及王山虎、焦亚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杨有理、张红梅清偿原告蒲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镇信用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9.18‰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止;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13.7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王山虎、焦亚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