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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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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17 10:45:46 打印 字号: | |
  柴北海、柴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蔡秋梅诉你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蔡秋梅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依法分割抚恤金1326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5月9日9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