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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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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28 09:05:57 打印 字号: | |
  宝鸡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毅诉被告宝鸡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陕0526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由被告宝鸡恒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杨军毅支付工程款94038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