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备战:
本院受理原告王秋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王秋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将椿林镇敬母寺村四组刘备战宅基地及四间共同房产进行分割,宅基地使用证号为:集建(蒲)字第02028号;婚生女刘馨悦跟随原告,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从原告起诉离婚的2017年3月12日计至孩子十八周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