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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社会调解合力 推进“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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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 帅  发布时间:2019-04-02 14:18:40 打印 字号: | |
  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笔者认为可以畅通矛盾纠纷分流渠道,重视社会解纷力量的培育,加强经费保障,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推动地方立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矛盾纠纷多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纠纷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元。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发表重要讲话。当前,纠纷解决体系提的要求更高了,不仅需要诉讼渠道的畅通,同时也需要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解纷资源,构建更加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培育社会自洽能力,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主要表现为非诉渠道分流案件作用发挥不够;社会纠纷解决力量发育相对缓慢;社会调解的保障、考评机制不完善等。如何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力量参与度和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度,完善“诉源治理”机制,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做一些探索:

  一是畅通矛盾纠纷分流渠道。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要求具体化。建议建立由党委领导、政法委牵头、各综治成员单位、法院和非诉解纷组织参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机构,在综治部门设立调解纠纷分流中心,根据纠纷类型及当事双方意愿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并对成员单位从纠纷受理数、受理率、调解率等方面考核评价。

  二是重视社会解纷力量的培育。整合社会调解组织的力量,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领域,培育和设立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大力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建立第三方中立评估机制等,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实效。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推动各级政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将调解等多元解纷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促进民间解纷力量发展。大力支持和鼓励发展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专业调解,加大对调解的专项经费支持力度,推动构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国家保障,行业调解协会支持,商事调解市场运作”的经费保障模式。

  四是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建立完善调解培训机制建设,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资质认证制度,加强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完善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和绩效考评体系,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作为综治考评内容,科学设置纠纷诉前导出率、调解成功率、司法确认率等考核指标,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社会前端转移。

  五是推动地方立法。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围绕各类非诉讼解纷方式的不同特点和功能定位,合理配置相关主体的解纷权力和工作程序,优化各种纠纷解决资源的协调性,推动形成有条件地区制定系统的、自洽的地方性法规,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杨雅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