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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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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8 17:02:04 打印 字号: | |
  李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峰与被告李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伟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8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年息6%,计至货款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07月10日09:00时在本院速裁中心(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