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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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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9 09:03:11 打印 字号: | |
  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党苗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党苗苗与被告赵杰离婚。二、儿子赵博涵由被告赵杰抚养,原告党苗苗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从2019年4月付至孩子18周岁止。其中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抚养费27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从2020年起,于每年1月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原告党苗苗有探望孩子赵博涵的权利,被告赵杰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