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崔新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陕052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新宽与被告罗婷婷离婚。二、儿子崔恒郡由原告崔新宽抚养,被告罗婷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从2019年4月付至孩子18周岁止。其中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抚养费36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从2020年起,于每年1月1日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被告罗婷婷有探望孩子崔恒郡的权利,原告崔新宽有协助的义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