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朝鹏:
本院受理原告徐凯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徐凯要求你支付截止2018年5月25日的车辆租金3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