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蒲民、蔡亚茹:
原告王胜宇诉被告梁春娥及你二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胜宇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继续执行位于蒲城县漫泉路南段蒲房权证10-1-2-38字第15796号房产。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